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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時,應按實際需要安置戶數
、住宅類別、平均每戶面積、建蔽率及容積率等,估算安置受災戶所需用
地面積,並按安置受災戶用地面積占該開發區可建築用地之比例,推算各
該新社區開發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