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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辦理分等級
讓售時,應考量受災戶災前原建築樓地板及土地面積比例、並參酌新社區
之地形、地勢、交通、區位、人口、價位、土地權屬等條件,予以劃分等
級讓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