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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區段徵收主管機關於擬訂區段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區段徵收主管機關核准
前,應分別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計
算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可領回抵價地總面積及提供安置受災戶土地後實際領
回抵價地總面積,報請上級區段徵收主管機關核准後,作為分配土地及計
算短配土地面積之依據。
前項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之計算公式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