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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共同管道應留設接縫,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縫應配置止水帶及填縫材料,阻止地下水滲入。
二、位於地質均勻且良好之地盤,接縫得為伸縮縫,間隔不得大於三十公尺。
三、位於軟弱地盤、地盤急變處或可能發生液化之地盤,接縫應具可撓性,間隔不得大於十五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