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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實施計畫時,應視其實際情況,以文字或圖表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計畫年期。
四、計畫年期內人口及經濟發展之推計。
五、住宅、商業、工業與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及管制。
六、道路系統及相關建設計畫。
七、現有管線系統。
八、各類管線系統在計畫年期內之需求規模推計。
九、實施建設進度、經費及財務計畫。
十、共同管道種類及平面配置;其配置圖之比例,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
十一、共同管道斷面配置。
十二、共同管道之預定使用管線事業機關(構)及使用部分。
十三、禁止挖掘道路之範圍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