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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