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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共同管道跨越二個行政區域時,由雙方主管機關協商共同管理,無法協商時,由上級主管機關指定一方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