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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決標後,得標者之押標金不予發還,逕以抵充價款、租金或租賃擔保金;未得標者,應無息退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
一、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簽訂契約者。
二、未依規定期限繳付價款者。
經依前項第一款不予退還押標金之標的物,主管機關得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標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