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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之底價,按其興建成本、土地使用分區、位置、建築物類型、樓層、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並參考鄰近地區房地產價格或租金估定之。
如為標租時,其租金之估算並考量鄰近地價年息及其他管理維護必要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