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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價購辦理新市鎮內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支出。
二、興建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等支出。
三、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發公司,辦理新市鎮內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
四、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發公司,辦理新市鎮工程規劃設計、開發及興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