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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區域及都市發展需要,並參考私人或團體之建議,會同有關機關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選一定地區內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報行政院核定,劃定為新市鎮特定區。
新市鎮特定區之勘選原則及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