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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該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土地面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x接受基地之容積率
前項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者,其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應扣除送出基地現已建築容積及基準容積之比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x〔1-(送出基地現已建築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基準容積)〕
第一項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且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者,其接受基地移入容積計算公式如下:
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且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者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x〔1-(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補償費用/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