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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公有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優先指配為同條第一項共同負擔以外之公共設施:
一、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業經協議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取得。
二、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已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經權責機關核定。
三、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住宅主管機關以住宅基金購置或已報奉核定列管作為興辦社會住宅之土地。
四、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學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