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以原公有土地應分配部分優先指配之順序如下:
一、本鄉(鎮、市)有土地。
二、本直轄市、縣(市)有土地。
三、國有土地。
四、他直轄市有土地。
五、他縣(市)有土地。
六、他鄉(鎮、市)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