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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聯合作業,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之:
一、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逕為變更或個案變更,且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仍無法達成投資開發建設時程需要者。
二、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審議、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或水土保持計畫審查過程中遇有關連性爭議課題,無法分別處理解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