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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獲准投資興建停車場之私人或法人團體,其所需用之停車場用地為已出租
土地者,得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協議依有關法令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土地,供
投資人興建停車場。協議不成時,得申請主管機關調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