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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投資興建停車場,應由投資人填具申請書檢同事業及財務計畫書、停車場
工程計畫書圖、停車場用地權利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二個月,由主管建築單位會同
都市計畫、交通、警察及其他有關單位勘查審定,並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