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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興建停車場之投資人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承租或承買土地,土地所有人得
於租賃或買賣契約上附加條款,約定投資興建停車場未經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核准或經依第十七條撤銷其核准者,得終止租約收
回土地或按原賣價於五年內買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