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及設置遊憩設施外,不得搭蓋棚架、建築物或作其他
使用,應予綠化之開放空間,如以不透水舖面施做時,其所佔面積應在開
放空間面積二分之一以下。
前項遊憩設施、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明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定
之,並於工程完成經勘驗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第一項開放空間於核發使用執照後,應予以登記列管。主管建築機關每年
應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如有違規使用者,依有關法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