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及設置遊憩設施外,不得搭蓋棚架、建築物或作其他
使用,應予綠化之開放空間,如以不透水舖面施做時,其所佔面積應在開
放空間面積二分之一以下。
前項遊憩設施、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明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定
之,並於工程完成經勘驗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第一項開放空間於核發使用執照後,應予以登記列管。主管建築機關每年
應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如有違規使用者,依有關法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