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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建築物設計,其基地臨接道路部分,除已設置寬度一.五公尺以上之人行
道或法定騎樓者外,應留寬度二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其具頂蓋部分,
頂蓋淨高度應在四公尺以上,步行專用道設有花台等設施者,其可供通行
之淨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