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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辦法設計之建築物應留設之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不得少於法定空地面
積之百分之六十。其留設之基地空地面積在商業區及市場用地,除法定空
地外,應再增加法定空地之百分之二十之空地,在住宅區,機關用地及其
他使用分區,應再增加法定空地之百分之十五之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