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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竣工查驗項目如下:
一、設置地點配置、材料、構造及設備經承辦廠商自主檢查及監造人查核符合核定工程圖說。
二、經營者委託依法開業之建築師、相關執業專業技師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團體按照國家標準或設計圖說核定之檢查事項辦理竣工檢查合格,並作成竣工檢查報告書。
三、測試運轉一切正常。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前項查驗時,承辦廠商、設計人、監造人及竣工檢查人員應在現場說明,並在查驗文件上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