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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鑿井技工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考驗分為學科、術科二種,學科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術科成績占百分之七
十,術科成績平均六十分為合格。但曾從事鑿井工程三年以上,持有鑿井
工程同業公會證明者,得免學科考驗,以經術科考驗滿六十分者為合格。
考驗科目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報內政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