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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鑿井業應於開業前,向營業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辦
理鑿井業設立及營利事業登記,變更時亦同。
鑿井業營業區,以其營業所所在地之省或直轄市行政區域為限。
如越區營業時,應向原登記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予以免
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