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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鑿井業技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原發證主管機關予以警告處分:
一、工作證借與他人使用者。
二、施工時,不隨身攜帶工作證者。
鑿井業技工一年內受警告六次者,應予吊銷工作證。一年內不予重新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