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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鑿井業應於鑿井完成供水後三十天內向業主提供地層圖、抽水設備竣工圖
及抽水試驗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