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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鑿井業所領業務手冊或技工工作證。如有遺失時,應刊登遺失啟事於當地
新聞報紙聲明作廢,並檢同該報紙全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如因毀損無
法辨認時,可將原證冊繳回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