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
(二)公共設施名稱。
(三)公共設施用地坐落及面積。
(四)私人或團體申請者,應檢附獲准獎勵投資辦理之文件。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二、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公共設施用地類別。
(二)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面積及其平面或立體配置圖說。
(三)新建案件興建前之土地利用情形、興建後排水逕流處理情形。
(四)開闢使用情況及土地、建築物權屬。
(五)多目標使用項目之整體規劃及特色說明。
(六)對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機能之影響分析。
(七)對該地區都市景觀、環境安寧與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之影響分析。
(八)依本辦法規定應徵得相關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