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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建築基地為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機關用地、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並符
合下列規定者,得適用本辦法。
一、基地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
上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或市場用地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文教
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基地跨越二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各分區或用地面積與前項各該分
區或用地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者,得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