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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細部計畫圖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細部計畫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二、細部計畫圖至少應表明左各項:
(一) 主要計畫已決定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各項公共設施。
(二) 道路系統。
1 主要計畫所定之主要及次要道路。
2 出入道路。
3 人行步道。
(三) 細部計畫內增設之小型公共設施:
1 公園綠地 (兒童遊樂遊憩場) 。
2 市場。
3 其他地區性之公共設施。
(四) 其他實質發展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