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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在禁建生效之日前,已領得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依法免建築執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繼續施工;其申請案件位於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範圍內者,向內政部申請。
前項工程,依下列規定准許繼續施工:
一、不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依原核准內容繼續施工。
二、經變更設計後,不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依變更設計內容繼續施工。
三、牴觸都市計畫草案,已完成基礎工程者,准其完成至一層樓為止;超出一層樓並已建成外牆一公尺以上或建柱高達二公尺半以上者,准其完成至各該樓層為止。
僅豎立鋼筋者,不視為前項第三款所稱之建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