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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私人或團體舉辦新市區建設事業,其計畫書件函經核准後,得請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配合興修前條計畫範圍外之關連性公共設施及技術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