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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包租標的資訊:建物門牌、基地地號、建物型態、包租範圍及包租面積。
二、包租契約資訊:契約簽訂日期、包租期間、租金、押金及車位租金。
三、轉租契約資訊:轉租範圍、轉租面積、契約簽訂日期、轉租期間、租金、押金及車位租金。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契約提前終止時,包租業應提供提前終止之日期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