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租賃住宅代管業(以下簡稱代管業)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受託管理標的租約資訊:承租人、租賃筆棟數、建物門牌、建物型態、出租型態、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租賃建物現況格局、總樓層數、租賃層次、租賃契約訂約日期、租賃期間、租金總額、車位個數、車位租金總額、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有無電梯、有無管理員、有無管理組織、附屬設備及是否為社會住宅。
二、受託管理契約資訊:委託人、契約簽訂日期、代管期間、代管費用、代收租金及代收押金。
前項第二款之契約提前終止時,代管業應提供提前終止之日期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