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未重新辦理登錄及換證者,應重新參加資格訓練及測驗,經取得合格證明後,始得再申請登錄及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