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全國聯合會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退款請求書:載明退還理由及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方式。
二、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證明文件。
三、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