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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全國聯合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代表三人至五人。
二、專家學者二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
四、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輔導成立之租賃住宅出租人團體代表一人。
五、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輔導成立之租賃住宅承租人團體代表一人。
六、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或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