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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下列文件應由租賃住宅服務業指派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
一、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
二、租賃契約書。
三、住宅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四、屋況與附屬設備點交證明文件。
五、租金、押金及相關費用收據。
六、退還租金、押金證明。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經營包租業務者不適用之;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於經營代管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契約書及第二款契約書中之轉租契約書,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