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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代管業務及包租業務。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一人;其分設營業處所者,每一營業處所,應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一人。
前項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受僱於二家以上租賃住宅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