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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或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但委託經紀業代銷成交者,受託之經紀業應依其規定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案件資訊。
前項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屆期未申報登錄,應分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案件實際資訊前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者,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分別辦理預售屋買賣案件及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之申報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