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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測量技師製作之簽證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每六個月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案名。
二、契約編號或案號。
三、技師姓名及執業執照字號。
四、委託者姓名或名稱、地址。
五、委託事項、日期。
六、簽證內容摘要。
七、簽證日期。
前項備查之簽證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電腦資料庫,由測量技師以電信網路傳送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