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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測繪成果,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資格及身分資料:
(一)申請人為機關者,其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聯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申請人為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聯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三)申請人為個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申請使用目的。
三、申請測繪成果之項目、範圍及數量。
四、申請日期。
前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或電子傳遞方式為之;以電子傳遞方式者,其電子簽章,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