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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應用測量應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檢測控制點。
二、實施細部測量。
三、調製測量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