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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中文測繪業名稱、在我國營業處所、負責人、合夥人、營業項目、營業設備、營運資金、人員配置、訓練計畫、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五年財務預測等。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一)外國自然人:
1.外僑居留證及測量技師執業執照之證明文件。
2.經其本國政府證明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二)外國公司:
1.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2.經其本國政府證明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三、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測量技師、測量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其為受聘者,並應檢附受聘同意書。
四、在我國負責人或合夥人之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