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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保管款存管作業,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按每批次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於得標人、優先購買權人或申請人繳清價款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保管款整批存入專戶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