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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十五日內辦理書面點交,並於點交紀錄其他事項欄記載依現狀書面點交完竣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