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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申請贈與案件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審核期限一次,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須補正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規依據,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
第一項審核期限,應扣除申請人依前項補正通知辦理補正之期間。
申請贈與案件不符規定、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敘明理由及法規依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