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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聚落:指因人文、歷史風貌或地方特色而形成之區域。
二、自然地理實體:指因天然作用所形成之地形。
三、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指在地理上具有指標性質之行政、交通、水利、電力、生活、產業或文教休閒等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