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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潮位站及深度原點作為深度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深度系統之依據。
基本控制測量之水深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深度系統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