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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水準原點、深度原點及絕對重力點,應設置為雙(正、副)點位並定期檢測之。
衛星追蹤站、潮位站及重力基準站,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設置一個以上副點位。